警队的权力,来自于法律,港岛三权分立,立法权不归警队。
警队部门要想扩大权力,首先要港岛府批准,由立法会提出,通过,再组建、或交由具体部门执法。
历史上,廉政公署的前身,实则就是警队反贪室,当时港府鉴于警队内部贪污腐败严重,反贪室形同虚设,再加上廉政公署权力过大,方才另行组建ICAC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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