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八十八章改良宋律
卢俊义锐意改革各项政治制度,通过划时代地创立法院和检察院,并将这两个独立于政务院之外,从而一举将立法权、执法权独立出行政系统,与此同时设立了议政院、议法院两个民选机构,将官僚阶层牢牢地限制住了,使得官本位不再发挥它的恶,整个齐国政治制度迈向了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。
创建结构,硬件容易,软件颇难,尤其是最近这些都基于立法权、执法权、司法权的分离,都归结到一个法字,议法院刚刚开始筹建,不足以在一年半载内就能领会卢俊义的深意并有所成就,齐国一开始设置的各项法律还是要由卢俊义带头,召集元首府下属各个院系的骨干人物,尤其是新创的检察院,一起建立了基本的框架。
卢俊义在现代社会时从未认真涉猎过法律,只是粗通一些刑法、宪法、劳动<无->小说ww.quld合同法、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。但他至少懂得一点,不管是古代还是现代,用礼仪道德说教只能约束极少数的君子,对待大部分人来说,道德说教苍白无力,只有法律是有威慑力的。以往的历届较为成功的王朝,都是披着儒家的外衣,内里却是法家的灵魂,宋朝也不例外。
卢俊义改革齐国政治结构,一开始也不是一蹴而就,像法院一开始称为审刑院。北宋初期,在大理寺、刑部等中央司法机关之上,设置审刑院。设于皇宫,便于皇帝对中央司法审判的监督控制。后来才简化为法院,像检察院一开始是按照这个时代称之为都察院,也是后来慢慢由卢俊义改地,而地方检察院也能在北宋找到范本,即提点刑狱司。宋朝为加强对地方州县司法审判的控制,由中央派出提点刑狱司。作为驻路一级的监督机关,对地方州县司法审判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。
卢俊义将现代的各种机构搬。并不是凭空设想,而是有北宋末年的雏形可供参考。
既然结构设置也参考北宋时期的雏形,卢俊义也不能一下子就将现代地法律挪移安在宋末的时代背景中,何况他对现代法律也只是一知半解,想全部挪做齐国法律也是不可能地。他一开始沿用宋朝律法,并渐渐地根据实际情况和的目的做调整和修改,慢慢地让民众接受和服从。到最终就兼容了后代各国法律的精髓,成为有益于大多数人的法律。
赵宋的法律脱胎于唐律,然后加上了诸多司法解释,时常会将人搞得无所适从,这个是有它的时代背景,归根结底是维持赵宋文人统治地。
建立于唐末五代长期分裂动乱之后的赵宋朝廷,为了避免成为继五代之后的又一个短命王朝悲剧的发生,在强化中央集权的过程中。注意运用法制的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。
宋太祖建隆四年(963),大理寺卿窦仪等人即奉命修成《重详定刑统》,简称《宋刑统》,颁行天下。《宋刑统》是宋朝的代表性法典,其篇目和基本内容大体因袭唐律。由于《宋刑统》颁布于宋初,且大都是唐律旧文。所以远远不能适应发展变化中的两宋社会经济地要求。《宋刑统》作为宋开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典,其后的宋代皇帝很少加以改动,而主要的是大量地颁布诏敕来补充新的法规。诏敕大都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而发,并不具备普遍地法律效力,而且数量繁多,难以检阅,常有相互抵牾之处。为了消除这一矛盾,并使之法典化,因而需要加以选编,称之为“编敕”。这成为宋代最重要、最频繁、最有特色的立法活动。宋太祖时就已纂成《建隆编敕》四卷。以后各朝的编敕活动逐渐频繁,有太宗时的《太平兴国编敕》、《淳化编敕》。真宗时的《咸平编敕》、《大中祥符编敕》,仁宗时的《天圣编敕》、《庆历编敕》、《嘉祐编敕》,神宗年间的《熙宁编敕》等。不仅朝廷有敕,另外还有针对中央各部及地方事务的“一司、一路、一州、一县敕”。到神宗时,编敕的地位更为提高,以至发展到“以敕代律”,“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,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”。编敕实际上成为最能体现宋代特色的法律形式。《宋刑统》与编敕地关系是今后凡有刑狱,宜据所犯罪名,须具引律、令、格、式,逐色有无正文,然后检详后敕,须是名目条件同,即以后敕定罪。后敕内无正条,即以格文定罪。格内又无正条,即以律文定罪。”表明敕与律都是“在行地法律形式,两者并行不悖,敕从未取代过律,仅在法律效力上,敕享有优于律首先适用的权力。”而且敕优于律而首先适用地司法原则,自《宋刑统》颁布实施起,就成为宋代的定制。此外宋代还继承了唐朝的令、格、式等法律形式,所以《宋史.刑法志》说宋法制因唐律、令、格、式,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。”宋代另一重要的立法活动是编例,“例”是指以前事的处理作为后事断案标准的成例,“法所不载,然后用例”,随着例的不断增多,神宗时又开始了编例的活动,宋朝先后修成《熙宁法寺断例》、《元丰断例》、《元符刑名断例》、《崇宁断例》等颁行全国。《庆元条法事类》明确规定诸敕令无例者从律,律无例者从敕令。”可见例的重要地位。宋代频繁的编敕、编例的立法活动,是中央集权的强化在法制领域的体现。
而细看宋律和它的量刑可以看出,宋朝是一个虚伪透顶的王朝。这是一个文人地天堂,却是贫民的地狱。它所有的法律都在贯彻保护士大夫残害其他阶层的立国之本。
宋太祖因有感于唐末五代刑罚的严酷,于是进行了一次刑法的改革,实行折杖法,即对五刑中的流、徒、杖、笞四种刑罚分别按轻重以杖折合决罚。减折方法大体为:最高笞刑五十减至十,以下递减;最高杖刑一百减至二十,以下递减;最高徒刑三年折抵为杖二十,免除劳役。以下递减;最高流刑加役流折抵杖二十,以下递减。原有劳役就地执行。杖刑经减数后仍责打于臀部,称为“臀杖”;徒、流刑折抵地杖刑,责打于背脊部,称为“脊杖”,使用相同规格的刑具。当然这是都是对士大夫阶层犯罪时用地量刑标准。而且为宽贷命官犯罪,凡当配隶者皆不文面而流之,谓之编管。赵宋朝廷特别宽容士大夫。甚至将“刑不上士大夫”发展到一种登峰造极令人发指的阶段。犯法官员有荫身的特权,可以免除杖等皮肉之苦。宋人吕祖谦说庆历、嘉佑以来,鞭筮之罚不上于士大夫。”神宗熙宁七年(1074年)昭品官犯罪,按察之官并奏听旨,无得擅捕系,罢其职俸。”在统治者看来,品官身份高于平民百姓,对他们的处理不能依照常法。宋徽宗在一条诏书中写道。如果品官依照常法,随随便便枷讯,“将使人有轻视爵禄之心”。故宋人云待士大夫有礼,莫如本朝。”只要不是反逆,对士大夫的量刑越来越轻,贪污腐败的罪名到后来根本伤不到官僚的汗毛。贬到地方或边疆依然做官,舒舒服服地将本来就贫瘠地地方刮得更薄了。
宋朝的宽容只是对士大夫宽容,对黎民百姓他们却没有这等度量。宋代的阶级斗争十分激烈,农民起义和士兵暴动不断发生。为了加强统治,宋朝政府制定了严刑酷法。以“盗贼”重法对付反抗朝廷行为。其主要内容为盗贼”罪当死者,没收家产,家属流放千里;罪当死徒、流者,发配岭南。上述罪犯虽遇大赦令,不得减其罪。凡是窝藏、庇护死罪“盗贼”,情节严重者斩。“盗贼”之家门。并须钉挂木牌。上书犯罪情状、所定刑罚。如有迁移,得经官府批准。并划定开封府诸县。河北、京东、淮南、附件等路皆为实施“盗贼”重法的区域。宋在惩处“盗贼”手段上,极其残忍,种种酷刑,不说也罢。对于普通盗贼犯罪也加重处罚。《宋刑统》规定:凡强盗“不问有赃无赃,u看书 ww. 并处死”;“赃满五贯文足陌处死”。宋贼盗罪的法律条款几经变化,至哲宗元佑时所修编,“所定盗赃犹重于律三倍”,即要比唐律加重三倍的处罚。如此窃钩者诛、窃国者侯的区别对待的法律,看虚伪。宋太祖又创“刺配法”,是对重罪犯一人之身实施三种处罚,即先脊杖二十,后刺字,再流配地一种酷刑,刺配法后来遂发展为宋代适用最广泛、使用最持久的一个独立的刑种。而凌迟刑是宋朝正式启用的最为残酷的生命刑,即先支解四肢,后割断喉管,使人缓慢而痛苦死去的生命刑。这些重刑都是对于那些揭竿起义反对贪官污吏统治地黎民百姓的。
宋律最为人诟病之处便在于此,这是糟粕的糟粕,卢俊义锐意改变的就是这一点和依附在此点的其他糟粕。卢俊义的理念里只有“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”,却无“刑不上士大夫”的概念,哼哼,跟方腊势力内将所有宋官都点了天灯相比,卢俊义严刑峻法力求廉洁同时又实现高薪养廉政策,并不是很难接受,毕竟赵宋朝廷冗官太多,其他士子只好投奔齐国。
卢俊义命人将赵佶时期所有颁布的律、敕、例做规范整理,将其中大部分的糟粕启用,只保留一部分精华,在加入后世法律中适用于北宋末年的部分,逐步将齐国法律完善起来。
齐国地法律全部是成文法,卢俊义坚信“存在地绝非全部合理”,拒绝用习惯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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