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信息
汉代以来,凡遇重大案件,由主管刑狱机关会同监察机关、司法机关共同审理。隋朝由刑部、御史台会同大理寺实行三法司会审。唐代则实行“三司推事”制度,遇有呈报中央的申冤案件,由门下省给事中、中书省中书舍人、御史台御史等小三司审理;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、刑部尚书、御史中丞共同审判;对于地方上未决、不便解决的重大案件,则派监察御史、刑部员外郎、大理评事充任“三司使”,前往当地审理。
明代时定制,由大理寺、刑部、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,会审重大案件;遇有特大案件,则由三法司会同各部尚书、通政使进行“圆审”;皇帝亲自交办的案件,由三法司会同锦衣卫审理。
清朝继承了三司会审制度,并增设热审、秋审、朝审制度。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。在审判重大、疑难案件时,由刑部、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,简称三司会审。三者职权有所不同,“刑部受天下刑名,都察院纠察,大理寺驳正”。刑部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,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,下设十三清吏司等,受理地方上诉案件,审核地方重案及审理中央百官和京师地区案件,可处决流刑以下案件,但定罪后须经大理寺复核。大理寺为复核机关,以大理寺卿为长官,凡刑部、都察院审理的案件均须经其复核。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关,有权监督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。
其他信息
从洪武十七年始,凡遇有重大、疑难案件时均由三法司长官即刑部尚书、大理寺卿、左都御使会同审理,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。
刑部为六部之一,掌法律刑狱;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,秦汉为廷尉,北齐为大理寺,历代因之,掌刑狱案件审理;都察院为明清两代最高的监察、弹劾及建议机关,明洪武十五年(1382年)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。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,三大司法机关承命,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。
1.指三公。
2.唐以御史大夫、中书、门下为三司,主理刑狱。
3.唐宋以盐铁、度支、户部为三司,主理财赋。
4.宋代于广州、明州、杭州置市舶司,主对外贸易,合称三司。
5.明代各省设都指挥司、布政司、按察司,分主军事、民政、司法,合称三司。
名词释义
丹书铁券又名“金书铁券”、“金券”、“银券”、“世券”等,省称“铁券”。丹书:用朱砂写字;铁契:用铁制的凭证。古代帝王赐给功臣世代享受优遇或免罪的凭证。文凭用丹书写铁板上,故名。为了取信和防止假冒,将铁卷从中剖开,朝廷和诸侯各存一半。
历史沿革
据考,汉高祖刘邦为巩固统治笼络功臣,颁给元勋“丹书铁券”作为褒奖。刘邦建立汉王朝后,“命萧何次律令,韩信申军法,张苍定章程,叔孙通制礼仪;又与功臣剖符作誓,丹书、铁契、金匮、石室,藏于宗庙”。其中的“符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“契”,即皇帝与功臣、重臣之间信守的凭证。“丹书、铁契、金匮、石室”,即以铁为契,以丹书之,将皇帝与功臣、重臣的信誓用丹砂写在“铁券”上,装进金匮藏于用石建成的宗庙内,以示郑重和保证“铁券”安全。然而,最早的“铁券”并无免罪和免死等特权,仅作为一种加官晋爵封侯的凭证。获赐铁券的功臣及其子孙中,不乏获罪甚至被处死的人。
北魏时期,孝文帝经常为宗亲、近臣颁授铁券,甚至还出现了大臣向皇帝乞求铁券,以作护身之符的现象;隋唐以后,颁发“铁券”已成为常制,凡开国元勋、中兴功臣皆赐予“铁券”,连一些宠宦、宦官也有获得“铁券”的。而且,从隋代起,“铁券”上的丹砂填字渐渐改为用金填字,故后世又将其称为“金书铁券”。唐代最着名的“钱镠铁券”,是乾宁四年(897年)唐昭宗颁赐给吴越国王钱镠的,现仍收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。
“丹书铁券”有了免死的权限,最早在南北朝时期。早期铁券免死次数大多在3次以下。从北魏至唐代,免死次数不断增加,唐代后期,受赐铁券者的子孙甚至可以凭铁券免死1至3次。
宋代时,宋太祖赵匡胤“黄袍加身”,从后周柴家手中谋得皇位,为了安抚民心,下旨厚待柴氏子孙,赐柴氏“丹书铁券”,即使柴氏后人犯罪也不得加刑。家喻户晓的小说《水浒传》中所描写的“小旋风”柴进家的“丹书铁券”,确实有其历史依据。
到了明代,铁券制度进一步完善,明太祖朱元璋从法律上规范了“丹书铁券”的颁授对象,仅限于立有军功,被封为公、侯、伯的勋臣。明代金书铁券分为七等,其中公爵分为一等,侯爵分为二等,伯爵分为三等。各等铁券大小不一,最大的公爵一等铁券高一尺,宽一尺六寸五分。其他各等铁券大体是每等在高和宽两方面都递减五分。最小的伯爵二等铁券高七寸,宽一尺二寸五分。所有的铁券都是一式两件,一件授予获赐者,另一件藏于内府。在需要查验时,只要将它们放在一起,便可真伪立辨。
洪武三年(1370年),朱元璋大封功臣。李善长、徐达、李文忠等34人获公爵、侯爵封号,并被赐予“金书铁券”。明成祖朱棣即位时,帮助他夺取皇位的“靖难”功臣邱福等26人也都被赐予铁券。
明末,崇祯皇帝还曾给大宦官魏忠贤的侄子魏良卿颁赐铁券。
与唐代的铁券相比,明代金书铁券的券文已有明显变化。一是谋逆不宥,只宥其他死罪;二是免死的次数较少,子孙不免死。
形制演变
始于汉高祖,后代沿之。原以丹书于铁板,故名。涌进仅为颁发给臣下的一种封侯及荣誉凭证。
南北朝以后,始具有免罪免死的功用。西魏还密赐予欲归附者,作为归附后享有特权的保证,并听世相传袭。
唐朝在制度上作了明文规定。形制历代不一,后世基本上仿唐制。
金朝铁券状如卷瓦,刻字画栏,以金填之,半予功臣,半留内府,以御宝为合。
明洪武二年(1369)封功臣,因唐制有所损益,形亦如瓦,分七等。公二等,一高尺,广一尺六寸五分;一高九寸五分,广一尺六寸。侯三等,一高九寸,广一尺五寸五分;一高八寸五分,广一尺五寸;一高八寸,广一尺四寸五分。伯二等,一高七寸五分,广一尺三寸五分;一高六寸五分,广一尺二寸五分。外刻所赐功臣履历、恩数,中镌免罪,减禄之数。封号四等,佐太祖定天下者,曰开国辅运推诚;从成祖起兵者,曰奉天靖难推诚;余则为奉天翊运推诚和奉天翊卫推诚。武臣曰宣力武臣,文臣曰守正文臣。字嵌以金。凡九十七副,各分左右,左颁给功臣,右藏内府,有事则合之,以取信。洪武三年,赐铁券者公六人,侯二十八人;二十五年,改制铁券,又赐公及故公共八家。永乐初,靖难功臣亦有赐者。
制度追溯
丹书铁券,是封建帝王颁发给功臣、重臣的一种带有奖赏和盟约性质的凭证,类似于现代普遍流行的勋章(或奖章),只不过其形制稍有不同内涵较为宽泛。但从其源流、功能、性质等进行考查,铁券是勋章的雏形。
追溯铁券制度的形式,最早滥觞于战国时的铜节。“铁券”一词始于见于史籍《汉书·高帝纪》和《祭遵传》,其曰“丹书铁契”、“丹书铁券”。程大昌《演繁露》中云,铁券壮如圆筒瓦形,铁质金字,两券合而为一整体,左券颁发给受券人保存,右券藏入皇家内府或宗庙内,遇到特殊情况,将两券合在一起,以检验真假,防止伪造。不过从现存最早的铁券来看,至唐代后期,铁券的分藏制度已有所改变,圆筒瓦形已为覆瓦状,不再对分收藏。
据史料载,早在西汉时期,汉高祖刘邦为巩固其统治,笼络功臣,颁给功臣丹书铁券,作为褒奖。当时的铁券还无免罪和免死等许诺,仅作为一种封侯的凭证。
南北朝至隋唐时期,北魏孝文帝颁发给宗室、亲近大臣的铁券是作为护身防家之用。南朝的宋齐梁陈四代,颁发铁券已较为普遍。隋唐以后,颁发铁券已成常制,凡开国元勋、中兴功臣皆赐给铁券,也给宠宦、宦官颁发铁券。
到宋元明清时期,铁券的颁赐逐渐趋于完备。明代起就规定有整套制度,朝廷根据功臣、重臣爵位的高低分为七个等次,各依品级颁发给铁券,不得逾越。
铁券上的文字在汉时用丹砂填字,即“丹书铁契”;梁时用银字填字,即“银券”;隋时用金填字,亦称“金券”,所以后世称铁券为“金书铁券”,又因铁券可以世代相传,又称铁券为“世券”。
现存最早的铁券,是国家博物馆珍藏的五代吴越国王钱镠铁券,已千余年历史,据报道,这道铁券是公元896年,唐昭宗为嘉奖吴越王钱镠讨伐董昌有功,特颁赐于钱镠的。铁质铸成,形如覆瓦状,纵29.8厘米,横52厘米,厚2.41厘米,重约132两,上嵌金字350个,正文25行,每行14字,全文端楷甚工,现金字多有剥落。铁券的主要内容是记载被赐者征讨董昌的功绩,因其对朝廷有如此功劳,所以“卿恕九死,子孙三死”(意即皇帝可免钱九次死罪),是皇帝赐给臣下的一种奖赏和信物。
由此以来,我国古代的铁券无论其形制如何演变,内容如何丰富,目的始终没有超出“表德彰义,率世历俗”的范畴,这与现代的勋章、奖章的涵义是吻合的。
铁券内容
铁券镌刻的内容一般包括四个方面:一、赐券的日期,赐予对象的姓名、官爵、邑地;二、记载被赐者对朝廷的功勋业绩;三、皇帝给被赐者的特权,如免死等;四、皇帝的誓言。按朝延的有关法律,持有铁券的功臣、重臣及其后代,可以享受皇帝赐予的种种特权。
铁券上的文字在汉时用丹砂填字,称做“丹书铁契”,即“铁券丹书”。
唐以后铁卷不是丹书而是嵌金,《辍耕录》记载唐赐吴越王钱镠的铁卷,形状宛如瓦,高尺余,阔三尺许,卷词黄金镶嵌。誓词有所封的爵衔,官职及受封的功绩等,另刻有“卿恕九死,子孙三死,或犯常刑,有司不得加责”。
明代铁卷依照唐制,不过“所谓免死,除谋反大逆,一切死刑皆免。然免后革爵革薪,不许仍故封,但贷其命耳”(明沈德符《野荻编》)。
铁券外形
铁券是外形如筒瓦状的铁制品,铁券上的信词最初时用丹砂填字,合称“丹书铁契”,即以铁为契,以丹书之,以金为匮,以石为室。梁时用银字填字,即“银券”;隋时用金填字,亦称“金券”、“金书”,所以后世称铁券为“金书铁券”,又因“铁券”可以世代相传,又称铁券为“世券”。
铁券不一定有免死效用,一般仅是赐予官爵、邑地。《后汉书·祭遵传》:“丹书铁券,传于无穷。”